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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滕州市实验小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7-14 11:22 发布单位: 滕州市实验小学 浏览量: 2205 【公开】

为落实《滕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滕教字<2018>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特制订本意见。

一、关于差旅费

按照滕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滕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滕财行[2014]3号)、《关于调整滕州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滕财行[2016]1号)以及《转发<关于枣庄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滕财行[2016]2号)规定,我校关于差旅费的要求如下: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滕州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实行“一事一报” 制度,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须注有人员、时间、地点、事由、出行方式)及相关通知的审批件等文件,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1、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证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2、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标准控制。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枣庄市内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3、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其中:枣庄市内出差每人每天80元。枣庄市外(除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4、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枣庄市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枣庄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5、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发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校长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当天返回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6、到枣庄市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枣庄市内参加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二、关于物品采购

修改完善并认真落实《滕州市实验小学物品采购制度》。所有采购物品在办理完入库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报销时要持有《购物申请单》、《固定资产验收单》、《存货入库单》、物品收据,采购人、分管校长、校长签字的正式发票进行报销。物品采购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交易,报销时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供货商账户,由结算中心直接支付给供货商。

三、关于公务用车的加油和维修

1、实行“定点维修、统一加油、集中结算”的制度。

2、公务车辆需要修理和养护,司机应第一时间向总务处汇报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保养或维修,司机负责出厂检查验收,总务处进行登记归档。

3、严格控制车内配置,购置必要的车内设备,经总务处同意,报分管校长和校长批准,在政府采购定点商店购置,并由总务处验收、登记。

4、车辆物品购置和保养维修一律由学校集中结算,结算时需由驾驶员、总务主任、分管校长认可签字,按规定报销。

5、公务车辆油卡由学校统一充值和管理,实行“一车一卡”,按车设立账户,严格执行加油登记制度:市内行车加油,由驾驶员持卡到加油站加油,并填写车辆里程登记单。市外行车需加油时,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由总务主任和分管校长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四、关于日常维修

校舍维修、美化、装饰、校园绿化等零星工程,要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招标。小额不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事先要安排相关科室进行市场考察,货比三家,质优价廉方施工,并按照教育局提供的合同样式签订施工合同,完工后组织人员验收,决算依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结算报销。日常维修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交易,报销时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方账户,由结算中心直接支付给施工方。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执行。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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